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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質素標準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 (SQS) 簡介


為確保公眾獲得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,貫徹「以客為本」的精神及加強福利服務 的問責性,社會福利署和受資助機構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,分三年逐步推行《服務表現監察制度》。其中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、服務質素標準SQS及服務表現評估。

 

標準內容

1

具體描述福利服務單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方面應達致的標準。

2

概括下述四個反映社會福利服務整體目標或核心價值觀的原則:

  • 明確界定服務宗旨和目標,並公開服務的運作形式
  • 有效地管理資源,以提供有效率、靈活變通和不斷求進的管理制度
  • 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
  •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 
3

 在各項標準之下共有七十九條具體的準則,明確界定了管理及控制服務質素水平所需的程序和指引。

 

16項標準


標準1

服務資料 

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 

標準2

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 

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 

標準3

運作及活動紀錄 

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 

標準4

職務及責任 

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 

標準5

人力資源 

服務單位/機構應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 

標準6

計劃、評估及收集意見 

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 

標準7

財政管理 

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 

標準8

法律責任  

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  

標準9

安全的環境  
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及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  

標準10

申請和退出服務  

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  

標準11

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 

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  

標準12

知情的選擇  

服務單位應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  

標準13

私人財產  

服務單位應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。  

標準14

私隱和保密  
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  

標準15

申訴  

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  

標準16

免受侵犯  

服務單位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